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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交接少问一句话,这艘船被罚了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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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福建海事执法人员对“中华×××”轮进行登轮检查,发现该轮正由×海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金陆顺×”轮进行船舶污油水接收作业。

执法人员初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实施该项污油水接收作业前未以任何形式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工作交接少问一句话,这艘船被罚了三千……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由于该船务有限公司内部业务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相互认为对方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工作交接存在疏漏,造成此次公司为“中华×××”轮接收污油水作业行为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

该船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船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是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的。

2017年5月23日,为充分体现国家机关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宗旨和理念,经第8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专门进行了“瘦身”,其中,就包括了船舶在港从事污油水接收由原来的“事前审批”修改为“报告”,即当船舶从事污油水作业活动前,应当“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报告制度一方面较大程度简化了报告内容,便利了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对报告行为本身的规范,当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时,将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顺应国家“放管服”大势,加大了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尤其加强了针对易产生污染的船舶作业活动的监督,从船舶作业前主动报告、作业中采取防范措施、作业后做好记录,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面均进行明确规定。

请各污染物接收单位在进行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收发生船岸或者船船界面活动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同海事管理部门一道规范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共同维护我们的蓝天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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