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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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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035—2013),2013年11月27日发布,2014年7月14日实施)

 

 

   

本标准的4.1~4.11、4.12.1、第5章及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烟台潜水病医院、青岛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仁华、李大泽、王海宇、崔文忠、韩光显、杨庆勇、纪培浩、董心诺、赵京军、张行涛、冯春宁、李永刚、张晓、李贞胜、张洪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船员提出了健康要求。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船员健康标准。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船员适任及船员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船员注册 seafarers registration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准许申请人从事船员职业的行为。

3.2

餐饮服务船员 catering and service seafarers

在船舶上提供饮食、卫生服务的船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厨师、服务员。

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  身高

海船船员应不低于155cm,内河船舶船员应不低于150cm。

4.2  血压

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 60mmHg~90mmHg 。

4.3  心率、呼吸频率

心率50次/min~100次/min,呼吸频率14次/min~20次/min。

4.4  视力

4.4.1  远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应在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

4.4.2  近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应在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4.5  视野

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

4.6  复视

无复视。

4.7  暗适应。

正常。

4.8  色觉。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4.9  听力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40dB。

4.10  语言。

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4.11  脊柱、四肢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4.12  职业限制和禁忌

4.12.1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在传染期内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2.2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4.13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按表1的规定。

表1  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健康要求

任职岗位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轮机部船员及无线电操作人员

餐饮服务及其他船员

身高

海船船员男性应不低于165cm,女性应不低于160cm;内河船舶船员男性应不低于160cm,女性应不低于155cm

按4.1的规定

按4.1的规定

血压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收缩压90mmHg~150mmHg,舒张压60mmHg~95mmHg

按4.2的规定

心率、呼吸频率

按4.3的规定

按4.3的规定

按4.3的规定

视力

远视力

采用GB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8及以上

按4.4.1的规定

按4.4.1的规定

近视力

按4.4.2的规定

按4.4.2的规定

按4.4.2的规定

视野

按4.5的规定

按4.5的规定

按4.5的规定

复视

按4.6的规定

按4.6的规定

按4.6的规定

暗适应

按4.7的规定

按4.7的规定

按4.7的规定

色觉

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辨色力正常

按4.8的规定

按4.8的规定

听力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kHz、1.0kHz、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25dB;在3.0kHz、4.0kHz、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

按4.9的规定

语言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良好的语言交流能力,无口吃

按4.10的规定

脊柱、四肢

按4.11的规定

按4.11的规定

按4.11的规定

职业限制和禁忌

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不应上船工作。

餐饮服务船员肠道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亦属禁忌

注: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

 

检查及评定

6.1  船员健康检查应按附录B的要求进行,并填写“船员健康检查表”。

6.2  船员健康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不合格:不合格本标准所规定的健康要求。

    A

(资料性附录)

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

A.1  心脏、血管系统疾病

A.1.1  严重风湿性瓣膜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急性心肌炎、心包炎、心肌病等各种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无症状冠心病或者症状轻微的心脏疾患,心功能正常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1.2  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Ⅱ度Ⅱ型及第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第Ⅰ度及第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者,禁止上船工作;安装人工起搏器且半年内病情稳定者,可允许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1.3  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频发室性早搏呈二、三联律,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预激综合症伴有室上性心动过速,先天性QT间期延长综合症者,禁止上船工作;虽有房颤但室率正常、心功能正常者,偶发病理性早搏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能够排除隐患的生理性早搏或者心率失常者,不受限制。

A.1.4  心脏粘液瘤、动脉瘤、血栓性动脉炎、严重的动静脉瘘、严重下肢静脉曲张合并皮肤溃疡者,禁止上船工作;血栓性动脉炎、下肢深静脉血栓经治疗1年以上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下肢深静脉曲张无明显症状者,不受限制。

A.2  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及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支气管哮喘发作少于2次/年、支气管扩张近2年内未生感染或者咯血情况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自发性气胸近2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3  消化系统疾病

A.3.1  消化道溃疡合并出血、穿孔、梗阻,肝硬化失代偿期或肝硬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急慢性胰腺炎,肠梗阻,肠粘连伴有明显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早期肝硬化患者、肠粘连无明显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消化道溃疡、胆囊炎、胆石症、肠梗阻治愈后2年内未出现任何症状者,不受限制。

A.3.2  肝移植、消化道造瘘及其它消化系统严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4  泌尿系统疾病

A.4.1  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肾功能不全者禁止上船工作;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后2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治愈5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2  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者禁止上船工作;前列腺肥大合并尿路梗阻治愈后1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3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3  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者禁止上船工作;尿路结石治愈半年内未复发者以及肾结石无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尿路结石治愈1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4.4  肾移植、膀胱造瘘及其它严重泌尿系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肾移植稳定,5年内未出现排斥反应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4.5  尿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隐患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尿常规恢复正常或者1年内无变化者,不受限制。

A.5  血液系统疾病

A.5.1  各种溶血、出血性疾病,中度以上贫血者禁止上船工作;轻度贫血或者上述血液性疾病治愈后2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3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5.2  血常规轻度异常,经医学检查未能发现隐患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血常规恢复正常或者1年内无变化者,不受限制。

A.6  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

A.6.1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且使用药物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治愈后1年内未复发或者口服药物控制良好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2年内未复发者,不受限制。

A.6.2  糖尿病血糖控制不良,或有严重并发症者禁止上船工作;糖尿病需要使用胰岛素控制者仅限于在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船舶上需配备冷藏冰箱,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糖尿病可通过口服药物控制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糖尿病可通过饮食、运动控制者,不受限制。

A.6.3  其它严重内分泌疾病,影响正常工作者禁止上船工作。

A.7  神经系统疾病

癫痫,病理性晕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识障碍,短暂脑缺血发作,偏头痛、丛集性头痛、三叉神经痛,及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2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8  精神系统疾病

A.8.1  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抑郁症、焦虑症以及其它各种类型精神病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2年内未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8.2  药物性依赖或持续性滥用药物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停药后,1年内症状无复发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有确切证据表明停止滥用药物3年内无症状复发者,不受限制。

A.8.3  酗酒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后,1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担任船长职务和履行值班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有确切证据表明戒酒后3年内无戒酒症状发作者,不受限制。

A.9  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未治愈者,禁止上船工作;恶性肿瘤治愈后2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5年内各种检查未发现复发征象者,不受限制。

A.10  运动系统疾病

A.10.1  各类严重骨关节炎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禁止上船工作;口服药物能控制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经治疗症状轻微,在无药物控制状态下能从事日常工作者,不受限制。

A.10.2  严重骨质疏松症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3  椎管狭窄伴有严重症状者禁止上船工作;症状轻微,且通过口服药物能够控制症状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10.4  引起肌力下降小于等于四级的各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5  习惯性关节脱位者禁止上船工作。

A.10.6  脊椎手术后脊柱不稳定者禁止上船工作。骨折愈合后虽有内固定,但无症状和功能限制者不受限制。

A.10.7  引起肢体平衡、协调障碍的各种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  耳、鼻、喉疾病

A.11.1  外耳道闭锁、慢性非良性化脓性中耳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影响听力者禁止上船工作;慢性中耳炎,口服药能够控制,且听力正常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11.2  患有严重的鼻息肉、鼻腔良性肿瘤、鼻畸形等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3  患有难以治愈影响吞咽、发声功能的咽喉部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1.4  严重影响咀嚼功能和语言功能的口腔疾病者禁止上船工作。

A.12  眼科疾病

A.12.1  瞳孔变形、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眼内肌运动障碍严重影响视觉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

A.12.2  青光眼、白内障和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性疾病而严重影响视觉功能者禁止上船工作;经治疗视觉恢复到本标准水平,且船上工作不会导致病情恶化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但不能履行瞭望职责,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白内障治愈者不受限制。

A.13  其他

A.13.1  妊娠7个月以上或异常妊娠者禁止上船工作;正常妊娠7个月以内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

A.13.2  卵巢输卵管良性肿瘤者可允许在沿海、内河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A.13.3  严重的语言障碍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4  严重的胸廓畸形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5  疝气有嵌顿危险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6   硬皮病、严重银屑病、红皮病、脓疱疮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7  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其它结缔组织疾病控制不良者禁止上船工作。

A.13.8  所有未在本附录提及的病症在没有确诊之前或者进行充分有效治疗之前,暂时不适宜上船工作;若此类病症已引起不可恢复的损伤,且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应禁止上船工作;若此类病症在恶劣环境下,极易导致进一步损害,应禁止上船工作或者限制在沿海、内河或港内航行船舶工作,且健康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船员健康检查表

 

 

船员健康检查表

Seafarers Medical Examination Form

 

姓名/ Name:                                                

性别/ Sex:                                               

船员类型/Category:□海船船员/Seafarer

                  □内河船舶船员/Seaman of inland waterway vessels

任职岗位/Rank: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国籍/Nationality: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ID No./Psssport No.: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Tel. No.:                                     

新签发健康证书号码

Number of new medical certificate: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

船员健康检查表样式,见图B.1~图B.4。

图B.1

 

体检须知:

 

1.体检应在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进行。

2.体检应随身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

3.体检前两天禁止饮酒,体检前一天晚8点后禁止饮食。

4.船员健康检查必须按照本表所列项目进行,不得减项。主检医师填写检查结果要规范,结论栏要如实写明“合格”、“不合格”;如有限制,请列明;如不合格,简要说明原因。

5.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糖、血型、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为基本检查项目,体检医师根据实际健康检查情况可增加特殊检查。

6. 超声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病史者,或者年满40岁的男性和年满35岁的女性。

7. 有船员职业限制和禁忌证症状的需进行相关检查。

8.腹部超声波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妇科超声波检查项目包括子宫、双侧附件。

9. 健康检查表应附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糖、血型、胸部X光检查、心电图、超声波检查、听力检查报告,餐饮服务船员还应附大便细菌培养检验报告;“主检医师签名”栏内必须经相应的医师签名,船员健康检查机构必须盖公章,否则无效。

10.船员健康检查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海事部门应对船员医学隐私予以保护。

11.船员应向船员健康检查机构提供真实的医学信息。

船员健康检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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